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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共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共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光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