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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关于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与常德吉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老吉春堂药行连锁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常德吉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老吉春堂药行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06号申请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育禾,总经理。被申请人常德吉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格,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老吉春堂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光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吉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老吉春堂药行连锁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吉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老吉春堂药行连锁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吉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老吉春堂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祥彪审 判 员  沈凌溶人民陪审员  王立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