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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申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裴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某,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申字第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某,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新忠,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裴某,女,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9月,周某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深中法民申字第6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3年7月15日,本院经再审审理,作出(2013)深中法审监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如果周某对该再审判决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抗诉。现周某再次对(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叶克潜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