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白民初字第0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付玉兵与李庆才,王会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经知裁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东海县人民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白民初字第0405号原告付某某,男,1971年8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汉族,住东海县牛山镇某路***号。委托代理人史某,东海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2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汉族,住东海县驼峰乡某路西侧。被告王某某,女,1968年5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汉族,住东海县驼峰乡新某西侧。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乐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史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2011年12月15日,被告李某某从原告处借款53000元,按月息2分计息,还款日期2012年3月15日,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连带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3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李某某辩称,借款是我厂里用的,同意还款,但与妻子王某某无关。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被告李某某立据借原告付某某现金53000元,月息2分,约定于2012年3月15日偿还。后被告只归还利息3000元。另查明,被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另本院已于2013年9月25日对二被告部分财产予以查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借原告付某某人民币5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某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某某和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依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被告王某某应当与李某某依法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原告付某某借款人民币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借款止),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保全费77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单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乐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胜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