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60号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锋,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孙华,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同,陕西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7元减半收取,1058.50元由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甄方民代理审判员 崔 春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