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法刑终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达娃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法刑终字第03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达娃,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改则县,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改则县。2007年4月8日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改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改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改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改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改则县看守所。改则县人民法院审理改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达娃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改法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达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原审被告人达娃不服,以自己是听从扎某某(改则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的话参与买马的,并且为了凑齐扎某某要求的30匹马而偷了5匹马,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当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改则县人民法院(2013)改法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改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土 旦审判员 李 尕 青审判员 南 姆 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尼玛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