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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郭某。被告吴某。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