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9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兰,黄伟,黄豪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95-1号3申请执行人吴海兰,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11979********,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菜园里一巷*号对面。被执行人黄伟,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地角新街七巷**号。被执行人黄豪丰(黄伟之父),身份证号码:4505111941********,男,1941年3月27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地角路新街七巷21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海兰与被执行人黄伟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依据(2012)海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权利义务,请求被执行人黄伟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儿黄仲铃的抚养费43971.32元。在执行过程中,追加黄豪丰为本案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黄仲铃的抚养费43971.32元,本执行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铭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贵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