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合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合浦县╳╳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合浦县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郭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xx乡xx村委会。被执行人:合浦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xx镇xx岭。法定代表人:伍xx,经理。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合浦县xx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392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胜伟审 判 员 王礼兴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