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高雨、时淑玲与郭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雨,时淑玲,郭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雨,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淑玲,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强,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马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上诉人高雨、时淑玲因与被上诉人郭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0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雨、时淑玲及委托代理人祁快乐,被上诉人郭强及委托代理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赵 亮代理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