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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国鸿与周小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鸿,周小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674号原告方国鸿,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益军,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建峰,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传,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鸿诉被告周小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鸿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国鸿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小传的起诉,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鸿撤回对被告周小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方国鸿负担。审 判 长 邱        利        明审 判 员 俞        亦        江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赵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