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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李海与王大刚、绍兴县群鹰纺织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王大刚,绍兴县群鹰纺织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919号原告:李海。委托代理人:毕敢生。被告:王大刚。被告:绍兴县群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妙根。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屠鹏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负责人:陈建国。委托代理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王大刚、绍兴县群鹰纺织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大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撤回对被告王大刚的起诉。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