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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39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王某,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的地址,本院未能向被告王某依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地址,亦未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审判员 唐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正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