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梁曾系与敖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曾系,敖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梁曾系,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敖艺,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梁曾系与被执行人敖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阳城法平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敖艺应支付货款2924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梁曾系。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敖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2013年9月11日前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发现被执行人敖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6日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7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如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