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宝杰、魏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宝杰,魏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千阳县城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燕东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海涛,千阳县高崖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魏宝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小刚,男,汉族,农民。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千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宝杰、魏小刚向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调解书确定的借款本金30000元、至2013年6月30日前的利息2493.75元、从2013年7月1日至偿还清结之日的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530元、保全费520元,承担执行费4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被执行人魏宝杰申请,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清结利息2080元,交付保全费520元,执行费400元,诉讼费530元由申请人承担,案件执行清结。现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千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