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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杭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吴宝兴,杨晓敏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4-2号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娟。被告:浙江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凤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惓。第三人:吴宝兴。现羁押于浙江省第四监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惓。第三人:杨晓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宏利、王永皓。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宝兴、杨晓敏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负担。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