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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从礼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从礼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00049号原公诉机关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从礼,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于安康市汉滨区。2013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从礼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安汉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从礼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从礼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从礼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从礼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从礼撤回上诉。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忠全审判员  李佑会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