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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法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杰与卢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法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李杰被申请执行人:卢芳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法民初字第5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采取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四查”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斌执行员 陈 芮执行员 司 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