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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童轶轶与虞国平、刘友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轶轶,虞国平,刘友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428号原告童轶轶,被告虞国平,被告刘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轶轶诉被告虞国平、刘友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轶轶以原、被告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刘友成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轶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轶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童轶轶负担。审 判 员 陈萌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钱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