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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廖军伟与张慧良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慧良,廖军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军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卸古。上诉人张慧良为与被上诉人廖军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3)衢廿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仅支付廖军伟1688.4元。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慧良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慧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慧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慧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惠忠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楼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