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65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岗,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王某已预交受理费275元。审判员 朱 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