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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65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岗,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王某已预交受理费275元。审判员 朱 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