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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汇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泰恒兴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汇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泰恒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深圳市汇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3082号物资大院综合楼309。法定代表人赖洁媚。委托代理人张戈、刘博,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恒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霞石工业区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梁渭滨。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汇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恒兴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汇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于规定时间内补缴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缴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84.65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汇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耀彬代理审判员  梁嘉莹人民陪审员  周志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锶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