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99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雨,龙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997号3申请执行人夏雨,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7********,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源谭镇新源村沈家组*号。委托代理人伍,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成国,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6********,汉族,现住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号园中苑银月轩*单元***号。被执行人龙玉燕,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69********,汉族,现住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号园中苑银月轩*单元***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夏雨与被执行人王成国龙玉燕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28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返还的购房款277338.13元,放弃一部分执行请求并确认(2012)海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承担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执行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铭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贵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