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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吴民诉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如意与蒋继建、周广福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如意,蒋继建,周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诉保字第0026号原告王如意。委托代理人常慧。被告蒋继建。被告周广福。申请人王如意与被申请人蒋继建、周广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蒋继建、周广福价值15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如意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蒋继建、周广福价值150000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如意名下苏CGBX**号担保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贺夫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成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