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6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永中、杨树明与杨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中,杨树明,杨国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777号原告张永中,男,汉族。原告杨树明,男,汉族。被告杨国祥,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张永中、杨树明诉被告杨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永中、杨树明于2013年10月1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国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中、杨树明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中、杨树明撤回对被告杨国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中、杨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