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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9-01-07

案件名称

李廷本与赵中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廷本;赵中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744号原告李廷本,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泌阳县。被告赵中文,男,1960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李廷本诉被告赵中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本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廷本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强审 判 员  禹晓晴人民陪审员  李宗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中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