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学胜与汪丹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胜,汪丹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135号原告:王学胜。被告:汪丹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胜诉被告汪丹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学胜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学胜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丹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0元,由原告王学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国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