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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乔全志与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全志,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乔全志。委托代理人:申海洋。被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伟峰。委托代理人: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全志诉被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全志撤回对被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乔全志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