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黄健超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刑初字第10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祖桃,绰号“黄桃儿”,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3年7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3日22时许,韩之兵(已判决)因其妻许某与被害人郭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来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三郎桥工地郭某乙的宿舍,对郭某乙拳打脚踢,将郭某乙强行带至状元街道大岙新桥头路基督教教堂附近一出租房二楼房间。在房间内,韩之兵持木棍对郭某乙进行殴打,并纠集被告人黄某在房间内看住郭某乙,防止郭某乙逃跑。次日上午,韩之兵又对郭某乙拳打脚踢,并指使黄某殴打郭某乙。期间郭某乙提出赔偿韩之兵20万元,并打电话联系其叔叔及工地老板借钱,在借不到钱的情况下,双方经讨价还价谈好由郭某乙赔偿1.1万元。13时许,郭某乙仍未借到钱,韩之兵、黄某遂将郭某乙放回。经鉴定,郭某乙肢体系外物他伤,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2013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韩之兵一方已对被害人郭某乙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韩之兵的供述,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郭某甲、王某、罗某、许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势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洁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