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博赞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健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博赞工贸有限公司,李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07号原告西安博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中路27号秦川招待所4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麦琴,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博赞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健劳动争议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3)171号裁决,向本院起诉。因被告李健先于本案起诉,本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洋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