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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崔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2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018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4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200元、执行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某某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了用富士康机床厂生产的DK7745线切割机床两台抵作案件款的和解协议,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1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