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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3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何奇与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奇,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386-1号原告何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被告寿光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原告何奇与被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何奇与被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起诉时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尚未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就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时,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尚未审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以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