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3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何奇与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奇,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386-1号原告何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被告寿光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原告何奇与被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何奇与被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起诉时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尚未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就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时,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尚未审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以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