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陈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某某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魏某某所有的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魏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车辆,但不得毁损、出卖、转让以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传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