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凌某某运业有限公司、任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凌某某运业有限公司,任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凌某某运业有限公司。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杨凌某某运业有限公司、任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22.5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