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润兰、刘润威等与刘润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兰,刘润威,刘润英,刘润爱,刘润慧,刘润斌,刘润飚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刘润兰,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居民。原告刘润威。原告刘润英。原告刘润爱。原告刘润慧,祁县昭馀镇居民。原告刘润斌,祁县文化局职工。六原告委托代理人乔殿禄,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润飚。委托代理人范桂香。原告刘润兰、刘润威、刘润英、刘润爱、刘润慧、刘润斌诉被告刘润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其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润兰、刘润英、刘润爱、刘润慧、刘润斌及六原告代理人乔殿禄、被告刘润飚及代理人范桂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的母亲闫瑞香于1999年农历8月19日病故。父亲刘发义是离休教师,于2011年7月10日病故。父亲刘发义于2000年向原告刘润兰借款10000元、向刘润爱借款5000元,2011年春偿还刘润爱2500元,剩余款至今未还。父亲病故后,国家发放的抚恤金、埋葬费计31320元,被告独自领取后,既不偿还父亲生前债务,也不与众原告等额分享,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共同等额分得××故后发放的抚恤金、埋葬费共计31320元,并从该款中清偿债务12500元。庭审时变更为等额分割抚恤金2592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老人在病故前一直由该赡养,病故后国家发放的抚恤金、埋葬费也是该领取的,如果原告要分老人的抚恤金,就先把打发老人的开销平摊后再分;至于该抚恤金该不该偿还借款及起诉中刘润威是否签过字或按过手印,请法院明查。经审理查明,刘发义(已病故)与闫瑞香��已病故)是夫妻关系。夫妻俩生有原、被告共七个子女。刘发义生前是祁县贾令镇贾令学区离休教师。1999年农历8月19日闫瑞香病故后,刘发义便与次子刘润慧在一起生活,从2002年初起刘发义又搬到三子(被告)刘润飚家生活,直至2011年7月10日一直跟随被告刘润飚生活,期间刘发义的工资也由刘润飚领取开支。2011年7月10日刘发义病故后,被告刘润飚从贾令学区领的抚恤金25920元、丧葬费4000元、护理费(补发病故前)1400元,共计31320元。原、被告在办理完父亲刘发义的丧事后,便以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继承该款项。2012年6月5日六原告又以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以(2012)祁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3年8月19日六原告又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共同等额分得××故后发放的抚恤金、埋葬费,共计31320元,并从中清偿债务12500元。庭审时六原告明确表示要求与被告等额分割抚恤金25920元。另查明,原、被告××故后,所有丧葬费用均由被告刘润飚支出,其中寿木12000元、寿衣1200元,其余开支用当日收礼开支后尚结余420元,实际支出12780元,减去领取的丧葬费中应支出的4000元,实际支出8780元。在审理中原告刘润兰、刘润爱称2000年10月父亲刘发义为给老二刘润慧盖房分别向刘润兰借款10000元、向刘润爱借款5000元,后偿还刘润爱2500元,还剩12500元未还,故应用该款先行偿还。另在审理中,被告刘润飚称其大哥刘润威并未参与诉讼也未在诉状上签名、按手印,但庭后经对刘润威调查时,刘润威称诉状已明确该与其他五原告意见一致,故被告刘润飚主张不成立。以上事实,由被告方提供的开支凭证及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情况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作为亲同手足的兄弟、姐妹,在生活中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共同孝敬和赡养好老人,被告刘润飚在老人人生最后十多年最需要照料的时候陪伴老人幸福地度过了这段时光,在老人病故后积极办理丧葬事宜,其孝心值得肯定,但在老人尸骨未寒时,原、被告间为分割抚恤金发生纠纷、对簿公堂实属不该。而我国法律规定,抚恤金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在职工死亡或伤残是为安慰其近亲属所支付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也应由其近亲属共同按份享有,并承担共同义务,故刘发义的抚恤金在减去相应开支后,也应由原、被告平均分配,故原告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刘润兰、刘润爱请求要求在先偿还父亲刘发义生前借款后再予以分割该款之主张,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润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刘润兰、刘润威、刘润英、刘润爱、刘润慧、刘润斌因××后所领取的抚恤金244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刘润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银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