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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一初字第02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宋川诉诉被告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川,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一初字第02247号原告:宋川。被告: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委托代理人:唐伟,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川诉诉被告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宋川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川承担。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