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与浙江三琴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美丝时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浙江三琴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美丝时装有限公司,诸暨中琴服饰有限公司,杨金永,毛淑平,周华琴,骆勇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064359-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负责人高琴芳,行长。委托代理人倪红斐,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俞徐明,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浙江三琴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15129-1,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海角寺。法定代表人杨金永。委托代理人陈伟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美丝时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1617-4,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骆勇夫。委托代理人楼旭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中琴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0048-5,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华琴。委托代理人陈伟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永,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陈伟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淑平,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楼旭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华琴,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陈伟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勇夫,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楼旭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诉被告浙江三琴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美丝时装有限公司、诸暨中琴服饰有限公司、杨金永、毛淑平、周华琴、骆勇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三琴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美丝时装有限公司、诸暨中琴服饰有限公司、杨金永、毛淑平、周华琴、骆勇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三琴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美丝时装有限公司、诸暨中琴服饰有限公司、杨金永、毛淑平、周华琴、骆勇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317元,减半收取34658.5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邱 利 明审 判 员 俞 亦 江人民陪审员 祝燕红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赵国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