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申字第5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胡发全与深圳市广聚亿升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勇,胡发全,唐文林,深圳广聚亿升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申字第54-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勇,男,土家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第54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发全,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第55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文林,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第56号案)。三案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璞,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广聚亿升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见青,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勇、胡发全、唐文林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广聚亿升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案,不服本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72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勇、胡发全、唐文林申请再审称:一、判决认定的工作时间错误。出车记录是根据再审申请人走上驾驶岗位的工作时间记载,并经过班组长签字认可确认。二审判决在确认再审申请人上下班时间时,以考勤打卡记录作为时间点,不考虑再审申请人接送员工途中的时间是完全错误的。二、判决对工资结构的认定错误。结合被申请人实际执行的假日加班工资发放情况,可得出再审申请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岗位工资、住房补贴、工龄工资之和。该工资结构与2007年双方签订的《深圳市劳动合同》中工资待遇约定完全一致。2007年7月初,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发出“通知单”实际上根本没有贯彻执行。2009年续签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结构与实际发放工资表的结构是完全不一致的,也没有得到实际执行。三、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二审判决采信没有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通知单中的工资结构,不采信客观执行的工资表中的工资结构,且不给任何理由,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支付三再审申请人2012年05月份工资,支付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28日的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律师费用。深圳广聚亿升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刘勇、胡发全、唐文林系专职司机,因其工作实际特殊性,自2007年6月起双方约定三人的工资采用了包含平时、周末加班工资在内的包月工资形式,双方的《劳动合同》和《员工工资薪酬调整通知书》均对此作了说明,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刘勇、胡发全、唐文林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失误来否认包干工资的实际执行显然是错误的。出车记录是公司司机班内部对出车目的地的记载,主要用于考核司机是否完成工作任务,不是公司层面的制度,实际上该记录实施了一段时间也没有执行,这也是刘勇、胡发全、唐文林只能提供部分出车记录的原因。被申请人在一、二审期间主张的刘勇、胡发全、唐文林的加班事实,有行车路线表、考勤表和加班申报表充分证明,刘勇、胡发全、唐文林也对上述证据进行了确认。被申请人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了三人工资,不存在克扣加班费一说,请求依法驳回刘勇、胡发全、唐文林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上班出勤时间计算问题。刘勇、唐文林、胡发全主张其一个星期开大巴、一个星期开小巴。开大巴时工作日每天加班5小时、周末加班18小时,开小巴时工作日每天加班2.5小时,周末不加班,并提交了其在职期间部分月份的出车记录作为依据。深圳广聚亿升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则主张,刘勇、胡发全、唐文林是轮流换开大巴,一个月各开大巴时间10天,大巴每天均工作,小巴仅工作日工作。开大巴时每天工作12小时,开小巴时每天工作10小时。为证明其主张,深圳广聚亿升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提交了班车路线及刘勇、胡发全、唐文林的打卡记录作为依据。鉴于刘勇、胡发全、唐文林提交的部分月份的出车记录非正式考勤记录,且刘勇、胡发全、唐文林对深圳广聚亿升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审判决认定刘勇、胡发全、唐文林出勤时间以打卡记录为准并无不妥。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深圳广聚亿升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与刘勇、胡发全、唐文林约定自2007年6月起实行工资包干制,即刘勇、唐文林、胡发全的工资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平时、周末加班工资,不再享受相应的加班工资。这与双方实际工资发放以及签订期限为2009年6月1日-201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中工资约定相吻合。根据刘勇、胡发全、唐文林的上班出勤时间,深圳广聚亿升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支付刘勇、胡发全、唐文林的加班工资不低于同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刘勇、胡发全、唐文林以发放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推断出深圳广聚亿升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发放的工资不包含平日延时加班费的理由不成立,其据此要求深圳广聚亿升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28日的加班工资及加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综上,刘勇、胡发全、唐文林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勇、胡发全、唐文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叶克潜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