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商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金波与缪秋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波,缪秋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043号原告:金波。委托代理人:薛建强。被告:缪秋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波诉被告缪秋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波撤回对被告缪秋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