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万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卢军与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卢军,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王卢军,男,1972年7月9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刘杰,山西瑞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4号太航远东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郑今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亮,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卢军与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卢军于2013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卢军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王卢军负担。审判员  马晓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晓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