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国旗与李树立、王尧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旗,李树立,王尧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78号原告王国旗。被告李树立。被告王尧杰。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万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文,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国旗诉被告李树立、王尧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旗,被告王尧杰、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广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3日18时0分许,被告李树立驾驶被告王尧杰所有的豫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郑州市大学路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原告王国旗骑两轮电动车从南向北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李树立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国旗无责任。原、被告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经查,事故发生时,该车已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费、拆检费、评估费、施救费、管理费、停车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起诉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查,本案原告王国旗所骑两轮电动车的车主是其子王飞,而王飞已成年,该车所受的损失应由王飞主张,故王国旗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王国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同乐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