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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马珂与霍洪钢、白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珂,霍洪钢,白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75号原告马珂,男。被告霍洪钢,男。被告白璐,女。系霍洪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珂诉被告霍洪钢、白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珂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马珂负担。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