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息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殷法新,系息县司法局小茴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法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赵晶晶。××××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赵秀秀。××××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我与被告婚后一直在外打工,刚开始夫妻感情很好,但后来他开始夜不归宿并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且最近几年他沉迷赌博,家里的东西都已被输干输净。被告赵某甲对小孩也不管不问,丝毫不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家庭义务。现在我与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赵某甲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赵晶晶。××××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赵秀秀。××××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原、被告婚后一直在外打工,夫妻感情尚可。庭审中,原告虽称被告与其她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沉迷赌博及不尽家庭义务,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甲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已经生育三个子女,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两人婚后感情一直不错,虽然原告诉称近几年二人婚姻感情出现波折,但是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与宽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且在诉讼中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应给予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并预交二审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鸿审 判 员 刘子明人民陪审员 鲁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钰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