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牛刚尔与何秀芬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67号申请人牛刚尔与被执行人何秀芬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277.3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何秀芬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垫付救助基金12277.32元整,垫付的救助基金由本院向被执行人追偿,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志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