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民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桂亭,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民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申桂亭,男,汉族,1968年7月1日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9)殷民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苏富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银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