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丛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苏苏,河北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李苏苏。被告河北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素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