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赵某某,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耿某某,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玉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