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终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崔丽与徐州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丽,徐州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17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丽,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泛亚大厦1325-1327室。法定代表人夏俭,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崔丽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丽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崔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丽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6630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上诉人崔丽承担。审 判 长 张 建代理审判员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