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顾某某诉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967号原告顾某某,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江某某,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久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