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赵士军与余兆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军,余兆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500号原告:赵士军,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余兆林,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军诉被告余兆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军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林 来自: